伪造维修费证据提起反诉 一公司因虚假诉讼被法院处罚10万_湾区律师网

伪造维修费证据提起反诉 一公司因虚假诉讼被法院处罚10万

2025-04-01 10:34:51  浏览:317  来源:光明网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 见习记者刁慈)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 见习记者刁慈)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

  案情显示,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

  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

  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

  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

  之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

  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

  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

[ 责编:陈畅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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