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院发布—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典型案例
办实事 正三观
公交车是大家
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
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是普遍遵循的规则
那么
如果从后门上车被门“夹”了
谁该担责呢?
是司机?还是乘客本人呢?
一起走进今天的小夏拍案
乘客后门上车摔伤索赔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基本案情
某日,954路公交车靠站停车后,林某某因看到前车门(上客门)排队等候的乘客较多,担心无法上车耽误行程,遂从前车门小跑至后车门(下客门)上车。
因该站点恰好无乘客下车,驾驶员在按下关闭后车门的按钮时,林某某右脚刚好踏上公交车被车门夹住,整个身体未完全进入公交车。驾驶员发现后立即打开后车门,林某某随即摔倒在地,后自行站立。驾驶员搀扶林某某从前车门上车,等待林某某落座后方继续行驶。
林某某于次日因右肩袖等损伤到医院手术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林某某诉请某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366.9元。
法院判决
厦门法院认为:林某某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林某某违反《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所规定的“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乘车规则,应认定其存在过错(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公交车驾驶员进站停车后正常打开、关闭车门,并将主要精力用于关注乘客在前车门上车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林某某欲违规从后门上车,应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问题,不宜认定其存在过错。对林某某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之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否则,若该行为被其他乘客效仿,将会破坏前述乘车规定和规则,可能造成公共交通乘车秩序的混乱。故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出行文明是现代文明的组成部分。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构建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人人有责。
近年来,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究其根源,主要是部分人规则意识、文明意识不强。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厘清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发生的法律责任,判决违规乘车者自行承担责任,无过错的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亮明了“乘车不守规则、出事自己负责”的裁判观点,弘扬了文明、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文明有序的社会公共交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供稿:研究室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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