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施工中受伤,主要责任由谁承担?陕西一接受劳务方因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与防护均不足被判担主责_湾区律师网

雇员在施工中受伤,主要责任由谁承担?陕西一接受劳务方因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与防护均不足被判担主责

2025-04-01 10:35:20  浏览:327  来源:光明网
  本报讯 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安全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基石。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雇员意外受伤,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

  本报讯 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安全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基石。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雇员意外受伤,责任应如何划分?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案,综合事故发生的成因、各方过错程度,判决王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15%的责任,原告张某自负25%的责任。

  王某从某公司处承揽了一土建项目的木工作业工程。2023年10月17日,王某雇佣张某等人在该工程中从事木工作业。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未佩戴安全带,加之脚手架木板断裂,坠落受伤。治疗结束后,张某在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在向王某和某公司索赔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3827.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情况,张某受王某的雇佣从事木工作业,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存在明显不足,直接导致了张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故王某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其疏忽大意致自身受伤,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存在明显的疏漏,且将木工作业交给了不具备正规用工资质的王某,构成选任上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王某承担60%的责任,某公司承担15%的责任,张某自负25%的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刘彬 刘姝廷)

[ 责编:孙满桃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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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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