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开门改为外开门,侵权了吗?_湾区律师网

内开门改为外开门,侵权了吗?

2025-04-01 10:35:31  浏览:373  来源:光明网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亦未与邻居协商,住户是否有权改变房屋门朝向?广东一对相邻住户为此就闹上法院讨说...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亦未与邻居协商,住户是否有权改变房屋门朝向?广东一对相邻住户为此就闹上法院讨说法,两户大门距离极近,但其中一方执意要将家里的内开门改为外开门,无视邻居和物业劝阻,为此被告上法院。昨日,广东法院公布了这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判决结果。

  内开门改外开门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和高某的房屋相邻,两户大门距离极近,该栋房屋原始户型为内开门,高某意欲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

  自2022年5月起,李某开始与高某沟通不要外开门的事宜,并请物业公司多次参与协调,但高某均不配合,执意改造了房屋门朝向,并拒绝将门改为内开。

  李某认为,高某执意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存在安全隐患,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高某恢复原入户门的开门方向,消除李某及其家人出入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隐患,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拆换门费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房屋户型图和现场照片,高某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房屋门擅自改为向外打开的方式,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当李某家人出入时,如恰好遇到高某或家人打开房门,易使人被撞受伤,且李某反映其家中有两名老人和两名就读小学的儿童,高某家中亦有老人小孩。在高某装修之前,李某已与高某多次沟通。高某房屋的大门改为外开门后,占用了公共走廊和公共空间。

  恢复原入户门的开门方向

  相同户型的邻居同意改变开门方向的仅个别住户(57户中有6户),且取得了邻居同意或因独户不产生影响,高某以此为由主张改变内开门为外开门是惯例,理由不成立。本案高某与李某的房屋呈直角状相邻,入户处高度重叠,且入户走道狭窄,高某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李某及家人出入造成不便,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房屋门外开客观上占用了公共空间,危及相邻方的通行安全,甚至可能阻塞消防通道,造成人身和消防的双重安全隐患。

  为此,深圳龙岗区法院判决高某应恢复原入户门的开门方向,改成内开门,并自行承担拆换门费用。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 责编:刁慈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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