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年向他人借用轿车上路“兜风”,不慎出车祸,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严重损毁,该由谁来赔偿损失?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的父母、转借车辆的李某以及出借人分别按责任比例向车主赔偿损失。
2023年10月22日,刘某将其母亲周某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出借给李某使用。两天后,李某将车辆又转借给17岁的王某使用。王某开车上路“兜风”过程中,不慎碰撞到路边隔离花坛、路灯,造成车辆、花坛草木及路灯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车上人员无恙。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系未成年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车辆受损,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某向刘某借用车辆后,明知王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却将车辆转借给王某使用,未尽到车辆管理人必要注意义务,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刘某明知李某也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还将母亲的车辆借给李某使用,属放任该车处于危险的境地,且无证据证明刘某在将车辆借给李某时履行了必要的提醒义务,刘某对此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综上,法院认定王某、李某、刘某对车辆的损失分别承担60%、25%、15%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王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无证据证明王某有财产,故由王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事故车辆损失共计14.9万余元,遂判决王某的父母赔付周某各项损失8.9万余元;李某赔付周某各项损失3.7万余元;刘某应赔付的2.2万余元,由其母亲自愿承担。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周瑞平 张俊杰 周亦豪)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开车吸烟被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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