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公共场所内咬伤逗狗小孩_湾区律师网

宠物犬公共场所内咬伤逗狗小孩

2024-11-14 10:17:26  浏览:807  来源:网络
饲养人将未拴绳的宠物犬带至公共场所,小朋友上前逗玩却被狗咬伤,责任应当如何分担?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

饲养人将未拴绳的宠物犬带至公共场所,小朋友上前逗玩却被狗咬伤,责任应当如何分担?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饲养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24年1月,刘某到社区的快递服务站取快递,其饲养的比熊犬随其进入服务站内,该比熊犬未栓狗绳也未佩戴防护嘴套。6岁的小宣与几个小朋友见到比熊犬后,纷纷进入快递服务站内,多次与比熊犬追逐逗玩。逗玩过程中,比熊犬突然扑向小宣,将小宣的左手背咬伤。随后,小宣被送往医院诊治,先后注射狂犬病疫苗4次,花费医疗费共计1678元。双方因如何分担医疗费产生争议,小宣及其家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刘某则辩称其已明确告知小宣不要逗狗,且小宣的监护人亦未尽监护责任,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携带宠物犬进入快递服务站等公共场所,却未对宠物犬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小宣受伤,刘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案涉监控视频显示,小宣存在多次故意逗狗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客观上增加了宠物犬伤人的可能性,依法可以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刘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余建华 徐佳琦)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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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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