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无接触”致人受伤,责任谁担?_湾区律师网

吊车“无接触”致人受伤,责任谁担?

2024-11-14 10:17:36  浏览:869  来源:网络
为躲避吊车不慎摔倒,双方未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为躲避吊车不慎摔倒,双方未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李某因开办石料加工厂需安装打砂机,经人介绍认识王某,两人顺利达成承揽协议,约定由王某安排吊车将打砂机吊运至机座,承揽价格为1500元。

几日后,王某如约将吊车开到施工现场,由司机张某操作吊车,李某站在高度约3米的墙上指挥安装。当张某将打砂机吊至高处,欲安放在预定地点时,吊运速度的加快,让李某不免胆颤,眼见机器距自己仅剩五六米,为躲避危险,他从墙上跃下。随后被吊运的打砂机撞到李某此前站立的墙上,部分墙砖落下。李某从墙上跳下后摔倒在地,致左脚受伤,经诊断左跟骨粉粹性骨折。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遂将王某、张某诉至利川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查明,吊运的机器撞向李某所站立的墙体,是即时的、紧迫的,险情客观存在而非臆想。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李某不得已跳下墙壁,其躲避行为具有不得已性。若李某被机器撞倒,被动掉下高墙所受到的损害必然大于其主动跳下高墙所受到的损害。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情况,该案认定为紧急避险。

法官认定,司机张某作为险情引发人,应当对李某紧急避险的损害承担责任。王某与李某构成承揽关系,王某与张某构成劳务关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张某在提供劳务时引发险情,王某应当承担张某所应承担的责任。李某将自身置于危险场景,是险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视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8.4万元。(滕志军)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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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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