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产生纠纷,要求“退一赔三”被驳回_湾区律师网

网购手机产生纠纷,要求“退一赔三”被驳回

2024-11-05 09:17:18  浏览:826  来源:网络
  本报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手机遭遇货不对板,能否要求“退一赔三”呢?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

  本报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手机遭遇货不对板,能否要求“退一赔三”呢?近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二手平台网购引起的纠纷案。

  翁某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何某某购买某型号二手手机一部,并支付2500元。两天后,翁某某接到快递电话,称有一件需要货到付款1988元的货物,翁某某联系何某某询问快递事宜。何某某称该手机是朋友代为发货,因其不知翁某某已在二手平台支付了款项,故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送。于是,翁某某对手机进行签收,并支付了1988元,何某某将其在二手平台支付的2500元退还。

  之后,翁某某发现其收到的手机并非双方约定的型号,向何某某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货退款未果,遂将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退一赔三”。

  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翁某某通过二手平台向何某某购买二手手机,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中,何某某未按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手机,故翁某某诉求何某某退还手机款198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翁某某同时退还其购买的案涉手机。

  同时,法院认为,结合何某某在二手平台上的账号信息、历史交易记录、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等内容,何某某并不具备明确的经营资质、经营许可。因此,翁某某通过二手平台向何某某购买二手手机,系个人买家与个人卖家之间的一次闲置物品交易,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所以,何某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范畴,翁某某与何某某之间亦不构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翁某某诉求何某某赔偿购机款三倍的经济损失5964元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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