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司机许某为避让前方突然出现的牦牛群紧急刹车,导致一车人造大理石碰撞碎裂,事后托运方纪某向保险公司及货运司机索要赔偿。近日,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以调解方式结案。
许某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于2023年12月在四川省雅安市接到纪某运输一车人造大理石到新疆和田市的生意,货物价值64570元,许某签字确认货物完整无损后装车出发。车辆行驶至阿坝县时,遇前方有牦牛群过马路,许某紧急刹车,导致车厢内捆绑货物的绑带断裂,部分人造大理石受惯性影响飞出车厢与地面发生碰撞、部分人造大理石在车厢内相互碰撞,碎裂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全责。
出发前,纪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基本险,保险金额5万元。事发后,纪某即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委托鉴定评估,认定损失金额为51426.9元,受损原因为挤压、碰撞,但非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拒绝赔偿。纪某向保险公司、许某索赔无果后,起诉至阿坝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车辆因规避碾压牦牛群而紧急制动刹车,造成货物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保险理赔,符合一般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保险条款中约定只有在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等情况下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亦违背了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精神相悖。且保险公司未对案涉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有效提示和明确说明,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中不包含紧急刹车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是案涉货运保险基本险赔偿的情形之一。碰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酌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保险责任较为适宜,即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5万元的50%,保险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2.5万元。作为驾驶员的许某,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关于谨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应当在货损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万元。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与货运司机都同意以上赔偿金额。(姜郑勇 泽晓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协助诈骗人员和被害人实现直接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