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后女方返还彩礼_湾区律师网

“闪婚闪离”后女方返还彩礼

2024-09-18 09:30:13  浏览:830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蒋娜相亲4天就闪婚,女方索要20余万元现金及“三金”等彩礼,但领证后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蒋娜

相亲4天就闪婚,女方索要20余万元现金及“三金”等彩礼,但领证后双方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很短,补办婚礼后又“分居”,女方还花钱如流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起离婚诉讼案件。

去年9月,石某和女子李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相亲认识,4天后便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当天,李某向石某索要的彩礼包括银行转账20余万元及黄金首饰(“三金”)。领证后,在随石某回其安徽老家生活的3个月内,李某独自返回贵阳两次,算下来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40余天,其他时间分开生活。

今年1月,双方补办了婚礼。但办完婚礼后,夫妻俩相处时光短暂,相互缺少沟通了解。而且,领证后,李某花钱如流水,经常找石某要钱,两个月内,石某转账给李某几万元。

想到领证以来李某的种种行为以及两人之间冷漠的关系,石某苦不堪言,便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费、“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

在法官释法说理下,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李某同意与石某离婚,并自愿返还彩礼费、“三金”首饰和各种转账支出共计29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部分男女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闪婚,又因婚后产生的种种矛盾而闪离。其间,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背离了婚恋的初衷。

为让彩礼归于“礼”的本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审判实践中,对于请求返还彩礼案件,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导致离婚的过错原因、支付彩礼方的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综合考量上述因素,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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