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里狗咬人、人踢狗,这场“人狗大战”背后,谁该为狗的受伤担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狗咬人后被踢伤案,法院对狗主人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某日8点左右,在房山区一个居民小区,家住10楼的王女士用绳索牵引2条宠物狗坐电梯下楼。当电梯行至6楼时,恰逢邻居小刘欲乘电梯。电梯门打开后,王女士劝告其乘坐下一班电梯,小刘因着急上班仍上了电梯。刚进电梯,小刘就被狗咬伤小腿,随即将狗一脚踢开。事发后,小刘立即到医院治疗,并经法院诉讼获得狗主人赔偿款805元。
“我已经劝小刘等下一班电梯,但她明知有危险,还上了电梯。”赔偿小刘后,王女士又将小刘诉至法院并表示,小刘在电梯内踹伤宠物狗,对她的精神造成打击,因此住院1个多月,要求小刘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宠物狗医药费共计6万余元。
对此,小刘不认同,认为事发起因是狗主动攻击,自己是受害者,没有任何理由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女士和小刘二人谁是侵权方?
首先,王女士在上班早高峰时段携犬乘坐小区电梯出行,且未给犬戴嘴套或将犬装入犬袋、犬笼,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属于违法行为。王女士虽然不存在唆使犬只咬伤小刘的故意,但其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在事实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王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小刘踢伤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王女士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案涉犬只咬伤他人构成非法侵害,被侵害人有权针对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小刘将正在扑咬的狗踢开,是为了制止侵害行为,避免自身安全遭受侵害,该行为合情合理。并且,从现场监控来看,小刘仅是将狗踢开,并无明显击打、重踹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小刘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侵权。王女士要求小刘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刘在被扑咬的情况下,将宠物狗踢开,是为制止侵害行为,行为正当、合情合理,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有损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赔偿。宠物狗咬伤他人不赔偿,反向权利人索赔,由此导致矛盾扩大、破坏和谐邻里关系,该行为不值得提倡,更不可取。法官提示,公民有养犬的自由,在享受宠物陪伴的同时,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对饲养的动物尽到管理和看护的义务,为他人筑起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陷入纠纷。如果饲养动物咬伤他人,行为人与权利人应当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扩大、升级,共创文明和谐邻里关系。(□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王友娟)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