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服务中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_湾区律师网

供水服务中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24-08-08 08:29:07  浏览:968  来源:网络
  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免责事由,其界定与应用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在供水服务合同中,当供水服务因故...

  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上的一种免责事由,其界定与应用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在供水服务合同中,当供水服务因故中断,一方主张此中断系不可抗力所致时,那么此中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供水方又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供水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的工厂提供稳定的水源。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夏季用水高峰期,乙公司管网维护不当导致供水系统出现故障,致使甲公司连续多日无法获得足够的工业用水,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订单交付。甲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在向乙公司提出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甲乙公司之间的供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乙公司提出供水系统故障系不可抗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可抗力应该满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的要素。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专业的供水公司,应当对其供水系统的稳定性和维护责任有充分的预见和准备。乙公司因管网维护不当导致供水系统出现故障,并非不可预见。同时,乙公司管网维护不当是导致供水系统出现故障的直接原因,这也表明乙公司没有采取足够合理的措施来避免这一事件的发生,因此不满足不可避免性的要求。加之,乙公司完全有可能通过加强管网维护、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等方式来克服供水系统出现故障所带来的影响,故也不满足不可克服性的要求。因此,乙公司提出供水系统故障系不可抗力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未能提供稳定的供水服务,因此构成违约。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供水系统故障)直接导致了甲公司无法获得足够的工业用水,进而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订单交付,因果关系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的违约行为,不能简单地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对于消费者而言,了解自身的权利,并在服务出现问题时积极维权,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提高服务质量和应急处理能力,是减少法律风险和维护企业信誉的关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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