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姚:村民遭蜜蜂叮蜇致死,养蜂人被判决赔偿87万余元_湾区律师网

云南大姚:村民遭蜜蜂叮蜇致死,养蜂人被判决赔偿87万余元

2024-06-07 11:02:27  浏览:1044  来源:网络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绍云 通讯员王勇)蜜蜂蜇人事件屡见不鲜,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蜜蜂叮蜇致人死...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绍云 通讯员王勇)蜜蜂蜇人事件屡见不鲜,近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蜜蜂叮蜇致人死亡案件,最终养蜂人被判赔偿给死者家属87万余元。

  王某夫妻二人为蜂农。2023年12月,二人到某村民小组租赁土地进行蜜蜂养殖。今年2月16日中午12时许,村民刘某从养蜂场旁边的道路经过到田里做农活时,被王某夫妻二人饲养的蜜蜂群追逐叮咬后突发呼吸困难、昏迷不醒、口吐白沫。医院出诊人员到现场对刘某进行抢救后又送往医院急救治疗,经抢救无效,刘某于当日13时34分死亡。经鉴定,刘某的死亡原因为蜂毒过敏性休克死亡。刘某死亡后,王某夫妻二人向刘某儿子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 72406.10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夫妻二人的养蜂场在村庄道路旁边,距离道路20米。养蜂场的一面是河道,另三面和村民的田地相连,村民到田里干活要从养蜂场旁边经过,而养蜂场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打围墙或者安装隔离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妻二人将养蜂场建在村庄道路及农田旁边,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公众安全造成了威胁。刘某从养蜂场旁边的道路经过时被蜜蜂叮咬后因蜂毒过敏性休克死亡,王某夫妻二人作为蜜蜂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对给刘某儿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王某夫妻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刘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二人的侵权损害责任不能减轻或者免除。法院最终判决,由王某夫妻二人赔偿刘某儿子经济损失876004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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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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