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脸”知名白酒,被判赔10万元_湾区律师网

“撞脸”知名白酒,被判赔10万元

2024-05-21 10:31:19  浏览:1038  来源:法治网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胡雅丽)在日常消费中,大家是否或多或少都曾被外观近似的包装商品弄得眼花缭乱,待拿到手仔细查看后才惊觉与自...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胡雅丽)在日常消费中,大家是否或多或少都曾被外观近似的包装商品弄得眼花缭乱,待拿到手仔细查看后才惊觉与自己预期的大相径庭?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其中被告的商品就涉嫌“撞脸”知名品牌白酒。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泸州老窖公司)是“国窖”等商标的所有权人。“国窖”商标于2006年10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泸州老窖”商标于2013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12月,泸州老窖公司发现户某所经营的西安市阎良区浩森商行(简称浩森商行)内有假冒“国窖1573”白酒在销售。同年12月12日,泸州老窖公司派遣人员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六瓶“国窖1573”白酒,并向户某支付费用5580元,且此过程经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其后,泸州老窖公司的专业打假鉴定人员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认定在户某店内购买的“国窖1573”白酒并非泸州老窖公司生产,属于侵权产品。而浩森商行已于2022年5月23日注销,户某为该店注销前的经营者。

  泸州老窖公司认为,户某多次销售假冒和侵权白酒,存在明显侵权故意;其侵权的产品在国内外享有颇高声誉,泸州老窖公司每年都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品牌宣传和维权打假,该侵权行为应属情节严重;并且户某销售假冒和侵权白酒的行为还具有食品安全风险,会危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遂诉请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泸州老窖公司系“国窖”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故有权提起诉讼。浩森商行销售的白酒与泸州老窖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其商标相同的标识,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控侵权白酒来源于泸州老窖公司,从而造成混淆,这侵害了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鉴于浩森商行已注销,侵权行为自然停止,泸州老窖公司也无证据表明浩森商行在注销后其经营者户某以个人名义继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而法院不支持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对于其因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应由其经营者即户某承担。至于户某应承担的赔偿额,由于泸州老窖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户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户某的主观过错、泸州老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户某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户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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