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又不买房了,不给中介费有没有道理?_湾区律师网

签了合同又不买房了,不给中介费有没有道理?

2024-05-15 11:48:12  浏览:961  来源:法治网
西北房地产公司向买家侯女士提供了房源和看房服务,并促成侯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侯女士却以有事急用钱,拿不出买房钱为由不买房了。...

西北房地产公司向买家侯女士提供了房源和看房服务,并促成侯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侯女士却以有事急用钱,拿不出买房钱为由不买房了。西北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侯女士支付中介服务费4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侯女士支付中介费10万元。

西北房地产公司诉称,2022年,侯女士称想购买一套别墅,西北房地产公司随即为侯女士开展居间服务,给侯女士提供多套房源并数次实地看房,最终促成侯女士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栋价值3000万元的别墅。西北房地产公司与侯女士签订了中介合同,双方约定中介费为45万元。后来侯女士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不想买房了,并与房主私下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对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的要求不予理会。西北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为侯女士提供并且完成了居间服务,侯女士虽然最终没有购买房屋,但是仍应全额支付中介费。

侯女士辩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其不应该支付中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北房地产公司已为侯女士提供了房屋买卖信息相关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及实地查验房屋等服务,并促成了侯女士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因侯女士自身原因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非系西北房地产公司服务出现瑕疵所致,故侯女士应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西北房地产公司认可还未向买卖合同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房屋过户等服务,故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成,在客观上减少了西北房地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对于侯女士应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的金额,法院依法予以酌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曲婧)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在西北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侯女士已与房主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侯女士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完成,但并不影响侯女士和西北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双方的中介合同约定,西北房地产公司已完成:1.提供房屋买卖信息。2.提供与房屋买卖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3.协助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4.协助并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四项服务。侯女士应向西北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服务佣金。

但是考虑到一般购房流程中除了中介合同中所列的服务外,中介公司还会为买卖合同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过户等服务,因侯女士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所以西北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这些服务,客观上减少了西北房地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法院酌定侯女士仅需支付中介费10万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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