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后受伤者去医院救治,有时伤者的医疗费部分由医保统筹支付,那么,该部分费用是否也应由交通事故侵权者承担?
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及时通知蕲春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参加诉讼,成功追回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医保基金。
2023年9月,朱某在工地做工时与浇灌混凝土的车辆发生触碰,致使其失去平衡从高处坠落,经两次住院治疗,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2024年1月,朱某的近亲属将混凝土车辆驾驶员张某、车辆所有人蕲春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蕲春法院张塝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朱某的死亡与驾驶员张某操作不当存在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蕲春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应根据驾驶员张某的过错程度,赔偿朱某近亲属相应的经济损失。
同时查明,朱某诊疗期间,医保统筹账户支付了医疗费用14385.8元。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本案中,朱某的死亡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其医疗费用不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已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仍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法院依法通知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征得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依法组织调解,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均同意由朱某的近亲属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返还给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目前,该院已及时帮助第三人蕲春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全额追回上述医保基金费用。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法律规定由他人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实生活中,就医人员往往不清楚费用负担的法律责任,直接通过医保基金来支付医疗费,但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针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应当及时退还医保机构。(袁怡平 孙莹)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蕲春破获假冒注册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