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期间的“误工费”“差旅费”能得到支持吗?_湾区律师网

讨薪期间的“误工费”“差旅费”能得到支持吗?

2024-03-01 09:51:05  浏览:1396  来源:法治网
  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工作生活的人都值得敬佩。农民工大多以体力劳动辛苦赚钱,却被雇主拖欠,这时很大一部分农民...

  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工作生活的人都值得敬佩。农民工大多以体力劳动辛苦赚钱,却被雇主拖欠,这时很大一部分农民工会采用原始的讨薪方式追索劳动报酬。那么问题来了,在讨薪过程中的“误工费”“差旅费”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情介绍

  德某雇请云某、银某在其承包的工地做事。后经结算工资28400元,德某写下欠条1张,承诺在指定日期前结清,如不结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德某承担,且云某、银某讨钱的误工费按每天800元计算。后德某支付23400元,尚欠5000元未支付。年前,云某、银某从北京赶来福建,向德某催讨拖欠工资并主张2人8天的误工费12800元,及期间的差旅费。德某则认为云某、银某逗留8天不是为了催讨拖欠的5000元,其提出赔偿不合理。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该案中德某虽与云某、银某约定劳务工资在指定日期之前结清,如不结清产生所有一切费用都由德某承担,讨钱按800元/天。德某在指定日期前已支付大部分劳务工资,尚欠5000元工资未支付,但德某在与云某、银某沟通记录中同意近期支付,云某、银某2人从北京至福建催讨劳务工资逗留8天,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逗留8天均是处理欠薪事宜,且要求按800元/天计算各8天的误工损失,属于过高的违约赔偿损失要求。

  在综合考虑欠薪数额、讨薪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基础上,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由德某支付2人往返2天的误工费及差旅费,在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则,矫正合同履行过程中过度的利益失衡状态。

  法官提醒

  辛苦劳作,赚来的工资遭拖欠,的确令人难过。但讨薪有道,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由于路途遥远,或者误工等原因,经常会出现一些合理开支和损失,如何正确维权呢?劳动者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事先可以与欠薪者就误工费、差旅费等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同时要注意留存差旅费等支出的相应票据,以备工资被无故克扣拖欠时使其能够成为诉讼的证据。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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