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婚约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时,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诸如“日子钱”“衣服钱”等费用,能否算在彩礼的范畴之内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原告小黄主张的“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判决小张酌情返还小黄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小黄与小张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小黄送给女方小张彩礼38.8万元、“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铂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耳饰一副及彩金饰品一套。后双方发生争议导致感情不和并解除婚约,小张返还彩礼30万元。小黄向小张提出返还剩余彩礼,以及“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首饰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黄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小张对上述款项及首饰数量认可,但对首饰的价值不清楚,现仅有铂金钻戒一枚。另查明,案件审理中,小张以退还彩礼为名向小黄一次性转账2万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与小张订立婚约后,虽共同生活半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小张应当依法返还部分彩礼。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对剩余彩礼,小张表示认可,予以认定;对金器首饰,根据当地风俗,应作为彩礼返还。现小张仅认可铂金钻戒在其处,故应将部分金器首饰折抵部分现金价值,同时小张亦已退还2万元,应在判决小张返还时予以考量。因双方已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应该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小黄主张返还没有依据。
综上,启东法院判决小张酌情返还小黄彩礼4万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黄以“日子钱”和“衣服钱”也是彩礼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父子二人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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