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救治成年子女自愿垫付医疗费,事后能否要求子女的配偶返还呢?这笔医疗费的性质又该如何认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王某与蒋某系小王的父母,小朱系小王的妻子。2021年,小王确诊患恶性肿瘤,经医治无效于2022年去世。其间,王某与蒋某为挽救儿子的生命,垫付了一些医疗费用。事后,王某与蒋某诉至法院,称儿子小王患病以来,儿媳小朱未尽扶养义务,也未承担相关费用,故应归还他们代为支付的医疗费。小朱则认为,王某与蒋某支付医疗费是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的自愿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虽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王某与蒋某垫付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常理判断主要是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系自愿行为,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行为,故法院对王某与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林坤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父母为成年患病儿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的性质。
首先,需要明确父母是否有为成年患病儿子垫付医疗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从这两个法条可以明确,在我国法律之中,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则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其次,需要确定父母为成年患病儿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行为。在我国,依据当事人各方权利享有和义务负担情况,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其中,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是一种无偿法律行为。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可以得知,父母并没有为成年患病儿子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因此,父母为成年患病儿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应该属于单务法律行为。
生者在悲痛之余还需理性处理情感与经济问题。父母为成年患病儿子垫付医疗费的行为,系基于血缘亲情而不求回报的单务法律行为,从两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该行为作出之初两人并未为他人设定任何义务,故两原告不得向被告主张其自愿为儿子支出的医疗费。(□本社记者 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 林旻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大学生实习期安全义务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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