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期间的共有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_湾区律师网

同居关系期间的共有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4-01-09 11:19:15  浏览:1053  来源:法律资讯网
  法律保护人们自主选择婚姻状态的意愿,同样也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法律保护人们自主选择婚姻状态的意愿,同样也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原告王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9年1月,双方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共同子女。2022年1月,双方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价值89800元,其中王某父母出资40000元现金,刘某父亲出资49800元,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2022年5月,双方发生纠纷,从此互不往来。后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买车时父母给付的40000元现金,并分割双方共同存款30000元。

  审理过程

  庭审中,双方认可所购买的小汽车使用折旧后现价值50000元。被告刘某辩称,购车时王某支付的40000元现金并非王某父母出资,是王某保管的双方共同收入。双方陈述事实相佐,王某能够举证证明父母出资的40000元现金来源系银行取款,但刘某辩称无证据佐证。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不再有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四个月,共同生活所创造的收入应按共同共有处理。购买小汽车时,双方父母出资部分视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现该车使用折旧后价值50000元,应按现价及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刘某辩称无证据佐证,而王某诉称及举证能互相印证,故对刘某辩称不予采信。另查明,双方分手当天银行卡账户余额17355.57元,故对此部分收入应根据共同共有的原则平均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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