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过程中起火,损失由谁承担?_湾区律师网

货物运输过程中起火,损失由谁承担?

2024-01-02 11:33:42  浏览:1257  来源:法律资讯网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34万元的原...

  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34万元的原装光伏系统,采取买方在卖方仓库自提运输方式。后原告公司与被告毛某通过网络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毛某在江苏省常州装货送至城固县,总运费为4500元,并支付订金200元。装货后,被告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常州市出发,行驶至沪宁高速路上时,发现车厢内货物着火,便停车灭火。经确认,受损太阳能光伏组件共计237片,损失为76140.45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公司便将被告毛某及车辆挂靠的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因火灾受损的货物进行赔偿。

  法官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货物包装符合满足长途运输要求及吊装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而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毛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起火原因系因上述原因导致,故被告毛某应承担责任;而货运车辆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由被告毛某每年向被告运输公司缴纳后勤管理服务费,故被告毛某与被告运输公司之间形成营运车辆挂靠关系。被告毛某作为货物承运人,亦是挂靠车辆实际使用人,在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造成托运人损失的,理应由挂靠人毛某和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是双方都不想看到的情况,为了避免承担损失,当事人应当及时购买货运保险,规避货运风险。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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