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深受年轻人的喜爱,在运动过程中既可以增强体质,也可以增进友情。但竞技运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在打球途中受伤,责任该如何承担呢?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2日晚,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等人在篮球场打篮球,期间原告持球纵身上篮,被告在篮底跳起防守,双方身体接触相撞,原告摔倒在地。后被告呼叫120将原告送至医院就医,诊断证明书载明原告系骶尾部挫伤,被告垫付了756.05元医疗费。原告治疗终结,在与被告协商赔偿适宜无果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8450元。
法官说法:
篮球运动作为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对于因篮球运动导致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有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者风险承受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视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同意自甘风险,而损害后果除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参加篮球运动的行为有充分的认识,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周某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喝酒不开车,并不仅限于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