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向别人借1万块钱,但是要首先砍掉500元利息,实际到手只有9500元,你遭遇过吗?
这就是民间借贷中所谓的“砍头息”,大家谨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违法的!违法的!
案件详情:
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急需资金周转的罗某通过朋友介绍向马某借款20万元,但在马某给付借款时只给了罗某196000元,预先收取了利息,即民间俗称的“砍头息”4000元,同时罗某向其出具了一份20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罗某未偿还任何款项,马某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本金20万元。
高村人民法庭侯延晖法官受理此案后,原先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但仔细核查案情后发现,根据被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借款实际支付金额为196000元,而非借条记载的20万元,据原告陈述该4000元为利息。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以原告实际向被告转账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借条记载超出的4000元是预先扣除的借款利息,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6000元。
法官提醒:
大家可能有这样的疑问,明明双方自愿在借据上清楚写了本金数额,还约定了利息,为什么法院却会判决其他数额呢?
一般来说,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就利息性质而言,利息是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是借款人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无疑使借款人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限制,这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砍头息”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它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母亲“临终托孤”,监护人如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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