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倒地,救不救?好心救人却造成受助人损害,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3:00左右,在湖南省武冈市某村的公路上,一老年男子王某横躺在马路中央,情况异常。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向现场群众了解后获得其侄子李某电话并与其联系,李某又电话通知该名老人的女儿小王。由于小王没有交通工具,便请李某驾驶车辆帮忙将其父亲送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在前往医院途中,车辆经过交叉路口,与郑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名老年男子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支气管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症状性精神病、高血压、脑萎缩等症状。在医院住院67天后,王某去世。
王某的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郑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3209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入、出院记录显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即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均显示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未特指。因此,案涉交通事故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由于事发时系凌晨3:00时左右,情况紧急,事发地距城区医院距离较远,在没有交通工具及其他更好的救助措施时,李某帮助小王将其父亲送去医院救治,其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彰显了优良道德风尚,其行为应予弘扬。故被告李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由过错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剔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还应支付19396.88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本案中,王某凌晨3:00躺在横躺在马路中央,情况紧急,如果不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尽管王某的女儿电话请求李某将王某送往医院,但救助人李某仍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自由决定是否实施救助行为,无论救助人是否实施紧急救助,都被法律所允许。故救助人李某系自愿将王某送往医院,对受助人不存在法定义务上的救助义务,且在救助过程中事故的发生李某并不存在故意,属于善意,法院判决李某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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