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元。
雷某与陈某是同学。2022年7月29日,放学后的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雷某行驶至随州市迎宾大道滨湖湾门前路段时,与另一电动自行车车主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雷某无责任。雷某出院后因与陈某协商赔偿未果,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虽已年满17周岁,但仍属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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