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将家中的黄金首饰偷出去卖给金店,家长发现后,以监护人之名提起诉讼,要求金店归还首饰,可首饰已被部分熔炼。近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出售黄金首饰的行为无效,被告应当按照起诉之日的金价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2022年12月,张先生无意中发现放在家里的一个黄金吊坠和一条黄金项链不见了。本以为家里遭了贼,经过一番询问,得知是被自己的孩子小军偷偷拿走,卖给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某商场的一家金店了。
张先生觉得金店明显在欺负小孩不懂事,低价收购黄金首饰。小军才13周岁,是正在上学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出售黄金首饰的行为是无效的。张先生多次与金店交涉,双方一直未能协商出满意的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张先生作为小军的监护人,将金店诉至庐江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卖涉案黄金首饰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且该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而金店在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从其手中收购黄金首饰,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故该买卖行为无效。
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应当将涉案黄金吊坠及黄金项链予以返还。但因吊坠、项链已被金店不同程度地熔炼,无法复原,丧失其本来的装饰功能,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法院判令被告应当按照起诉之日的金价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根据中国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数据,原告起诉之日的现货黄金交易价为每克452.73元。经计算,涉案黄金首饰折价款合计5500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4700余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折价款8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学生暑期打工受伤,损失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