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6起涉水果店加盟者悔约系列案,对于在未约定“冷静期”条款如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作出了认定,判决驳回加盟者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诉求。
果某达公司是一家水果加盟公司。6名加盟者对该公司经营资源、店铺投入明细进行咨询了解后,经过多次洽谈磋商及实地考察,最终与其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各自支付加盟费、保证金3.8万元。协议约定,果某达公司为加盟商提供商标使用、协助选址装修、提供经营设备等服务。随后加盟店均投入营业,但经营不如预期,6个加盟店先后关闭,结束了数月的营业。
关店停业后,加盟者们要求退还加盟费、保证金,遭到果某达公司拒绝,遂起诉至法院。加盟方称可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冷静期”保护条款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果某达公司认为加盟者们的解约主张实际上属于转嫁自身商业风险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权,但并不等于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6名加盟者已实际使用果某达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该行为表明其已经过理性审慎思考,同意全面履行合同,不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此后自行决定结业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应当由个人自行承担。法院遂据此依法驳回加盟者关于解除加盟合同的诉请。
■法官说法■
加盟者的“冷静期”,法律意义上是赋予被特许人在特定期限内的一种“悔约权”,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双方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要明确约定适当的“冷静期”期限,以免导致双方权益受损。对“冷静期”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判断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时限,不仅需重点审查被特许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还应当结合被特许人是否已经实际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进行认定,从而避免被特许人利用该条款的规定肆意悔约,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男子模仿别人改造射钉枪获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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