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A中介看房后与B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属于“跳单”吗?_湾区律师网

通过A中介看房后与B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属于“跳单”吗?

2023-04-14 09:36:32  浏览:1358  来源:法治网
  房屋买卖是人生一大事,为了节省时间成本,买方常会委托房产中介提供房产媒介服务,委托多家房产中介实属常态。中介费如何支付...

  房屋买卖是人生一大事,为了节省时间成本,买方常会委托房产中介提供房产媒介服务,委托多家房产中介实属常态。中介费如何支付?

  2020年7月,张某随A房产中介所看房后,签订了对方提供的看房协议,协议对格式条款、房产项目名称、地点及挂牌价为880000元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事后,经亲友微信推荐另一家房产置业公司员工的微信朋友圈,张某了解到同一套房产,B房产公司挂牌价为820000元。

  9月,张某在B房产置业公司居间服务下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议定成交价格为811666元,并成功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同时,张某与B房产置业公司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支付该合同项下约定的中介费。同年10月,A房产中介所知道该套房产出售给张某后,向张某催收中介费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该案中,A房产中介所与张某签订《看房协议书》,协议书的格式条款约定“不得在看房后自行与房屋业主联系并私自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甲方直系亲属或其他经纪公司)”,案涉房产并非该房产中介所独家代理销售,其格式条款限制了张某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同一房产不同价格的选择交易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A房产中介所仅提供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务,其并未提供售房者信息、协助买卖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和产权过户等一系列房产媒介服务,亦未促成张某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未获得居间活动的预期结果,且张某不存在“跳单”行为,其购房成交行为是通过另外中介的服务且支付对价的结果。

  所以A房产中介所请求张某支付中介费的诉请,证据不足,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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