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董琳雪 王丹)张先生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被小区内倾倒的树木砸坏,其要求物业公司作为树木的管理者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1364元、维修期间的通勤费用1800元,车辆多处喷漆钣金、车辆折旧费用1万元,共计23164元。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后因夜间大雨,树木倾倒,导致其车辆受损,且该树木在倾倒之前已经出现树根鼓出地面的情况,故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涉案小区为非经营性资产,不收取物业费和停车费,只提供最低的基础保障,物业公司并非树木的所有权人以及管理人,园林部门也规定了不可以私自处理树木,故即使之前出现了树根鼓出地面的情况,也无法处理,且当天夜间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再者张先生的汽车已经通过保险维修完毕,不能再次获得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折断树木的所有人,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而该树木位于诉争小区内,并非位于公共绿地,亦无证据证明属于相关部门管理,物业公司系诉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虽未收取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或停车费,但仍负有对小区内设备、设施及各项事务的管理职责,故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可以认定物业公司系本案中折断的树木的管理人。物业公司虽主张其对于树木折断不存在过错,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对涉案树木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养护义务,且双方均认可事发前涉案树木已经出现树根鼓出地面的情形,但物业公司并未予以处理。另外,事发当晚虽有大雨,但应仍属一般自然力,物业公司抗辩称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故对于张先生因车辆损坏产生的合理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应对张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但张先生自认其所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已经获得保险赔付。故张先生的损失已经得以填补,对于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的诉请,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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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最高法:非法获取他人家庭监控摄像头控制权,可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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