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王新鑫
2020年4月,孙某某经熟人介绍,在某物流公司应聘成为某快餐店外卖派送的专职骑手,并下载了专属骑手端App,接单、送餐均通过App操作,自备交通工具,着统一工服,按排班表上岗。2020年6月,某物流公司与A网络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委托A网络公司通过自有的网络平台提供信息服务,期限一年,A网络公司代替某物流公司向实际承揽主体支付服务款。2021年2月,孙某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证据显示,2020年4月至6月,孙某某每月的劳动报酬由B公司发放,其法定代表人与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孙某某每月的劳动报酬由A网络公司发放。2021年5月,孙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被驳回后,孙某某诉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物流公司主张原被告双方系灵活用工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与A网络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了服务协议,对业务发包、服务费支付进行了约定,且平台注册协议明确约定注册用户发生交通事故等损害时,由用户本人承担责任,与平台方及实际发包方无关。此外,某物流公司还主张,孙某某工作时间完全自由,无明确限制,劳动报酬按完成数量确定,不具备人身隶属性,故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要件。原告孙某某通过某物流公司的管理系统登记注册成为其名下的骑手从事外卖派送服务,作为被告某物流公司聘用的外卖骑手,由某物流公司及其委托运营商A网络公司分配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由上述两方发放,每月结算,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孙某某上下班需扫描餐厅二维码,并按照排班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可以认定某物流公司对孙某某进行管理和考核,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特征。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后某物流公司不服,向烟台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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