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熏腊肉非法采伐260余年红豆杉 两被告人获刑_湾区律师网

为熏腊肉非法采伐260余年红豆杉 两被告人获刑

2023-01-18 22:54:44  浏览:1017  来源:法制网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了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穆某和赵某因非法...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了綦江区打通镇余家村,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穆某和赵某因非法采伐、收购一株树龄约260余年的红豆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及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下半年的某一天,被告人穆某在明知采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手续但未办理的情况下,委托并协助被告人赵某砍伐了余家村柴山上的一株红豆杉。采伐完成后,穆某将该红豆杉树干运回了其位于打通镇大罗街上租用的房屋中,赵某从穆某处获得好处费1300元。后据穆某自述,其于2022年2月与其妻子袁某一同将该红豆杉树干全部烧毁用于熏腊肉。

  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与赵某共同采伐的红豆杉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植株地径50厘米,测算树龄260余年。经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相关专家评估,两人的非法采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额度总计34860元。

  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穆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某于2022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穆某主动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9860元,被告人赵某之子代赵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5000元,共计348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二被告人盗伐的红豆杉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常绿针叶植物,是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由于红豆杉生物学特性对生态环境要求较高,自身天然更新能力差,种群数量极为有限,是典型的衰退型类群。野生红豆杉植株作为森林生态群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自觉抵制危害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积极参与到野生植物资源保护行动中来,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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