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裁定拍卖财产,却为了对抗执行,指使他人作伪证,企图隐匿财产,岂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行径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徐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2014年5月6日,原沙县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福建省沙县某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人徐某就福建省沙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欠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后沙县人民法院对该调解书进行执行立案,并于2014年10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4年11月3日、4日,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福建省沙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沙县虬江街道后底木竹加工集中区B地块房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后因短期内无法拍卖,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19日,农业银行沙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并于同年12月31日向福建省沙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某送达该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徐某为隐瞒财产,让承租人邓某将其搭盖的位于厂区内右侧的配电房、卫生间、厨房、宿舍、彩钢棚(车间)中的1893.955 平方米无证建筑,申报为邓某所有,邓某遂向法院作伪证帮助其隐瞒财产。经评估,上述无证建筑价值共计43.64万元。
2022年8月24日,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福建省沙县某竹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共46件,执行标的额共计4740万余元,目前仍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被执行人,明知其具有履行义务仍故意隐藏公司财产价值人民币43.64万元,致使本院裁定无法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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