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胡海燕 曾叶华)4岁儿童独自在马路上穿行遭受交通事故,交警划无责 ,孩子监护人应否担责?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孩子父母承担10%的事故责任。
2021年10月10日10时30分许,曾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314省道由东往西行驶,与独自横穿马路的4岁儿童小吴发生碰撞,造成小吴踝和足多处肌肉肌腱等损伤,经评定伤残十级。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吴不承担事故责任。因双方在曾某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产生纠纷,小吴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327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小吴无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事故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有充分证据证实该事故认定书采信事实有疏漏,或者责任认定不当的,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或者法律特别规定,合理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发时小吴只有4岁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独自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相关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一定责任。曾某在急转弯处未减速慢行,造成事故发生,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确定曾某与小吴监护人各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比例为9:1。
案后,承办法官对小吴监护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告诫监护人要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尽心尽责做好孩子看护工作。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多向孩子讲解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照看好儿童,避免他们在道路上发生意外,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为优先受偿捏造合同虚构工资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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