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他人作品“孙悟空”高度相似产品_湾区律师网

销售与他人作品“孙悟空”高度相似产品

2022-12-14 09:41:14  浏览:1349  来源:法治网
  网店销售与网络上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产品或将侵权。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百货商行停止...

  网店销售与网络上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产品或将侵权。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百货商行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下架了网店“齐天大圣”相关铜像摆件。

  原告卢某于2018年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大圣之孙悟空》《卡通静思小悟空》,首次发表时间分别为2018年9月30日和2018年10月1日,并已进行著作权登记。近期,卢某发现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网络店铺,销售的产品是《大圣之孙悟空》《卡通静思小悟空》的复制品,遂于今年8月3日向某联合服务中心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显示,该店铺系被告某百货商行开设,销售有“铜猴子摆件、齐天大圣佛像、纯铜孙悟空斗战胜佛像……”等铜像摆件。

  原告先后在该店订购了上述商品,支付货款700余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著作权,故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经当庭核对原告提交的封存完好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与原告向该店购买案涉商品单号一致,拆封查看,该实物整体造型与原告登记的作品高度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圣之孙悟空》《卡通静思小悟空》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原告是两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被告销售的商品,在宣传图像和实物方面与原告取得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构成混淆,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作品著作,并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网络上很多图片均是相关权利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上述美术作品,如果生产商、销售者对此不够重视,很容易踩入侵权的“雷区”。商家应在日常经营中多了解、学习专利保护相关知识,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合法经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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