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已成为老百姓的普遍认识。近期,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起诉经营者,要求法院判决三倍赔偿的案件。
2019年1月,黄某向淮北某公司订购奥迪车辆一台,车辆总价29万元,并备注“送首保,车况原版,未事故,无泡水,发(发动机)变(变速箱)正常”。2019年2月,淮北某公司交付黄某案涉车辆,黄某支付了购车款。2019年8月,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向淮北市车辆管理所发送函件,以该车系合格证伪造为由,申请撤销案涉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并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报告。2021年10月,案涉车辆被锁定,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购买汽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淮北某公司作为提供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查验义务,其未严格检测,便将车辆交付黄某,后该车合格证经鉴定为假证,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系套改。黄某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购买汽车的真实情况,有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权利,黄某向淮北某公司申请购买的是新车,但该公司交付给黄某的车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系套改,附随的合格证亦为假证。淮北某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欺诈事实客观存在,应退还购车款,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淮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本案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淮北某公司销售给黄某的车辆为原版、无事故的新车。淮北某公司作为车辆经销商,应当对其所出售的车辆予以检测,并确保其所售车辆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正品合格车辆,但现有证据表明其交付的车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系套改,附随的合格证亦为假证,属于销售冒用质量标志商品的情形,其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购车款三倍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临时工”仅工作了一天,构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符合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成立
工资按天计算,随时可以走,劳动工具也是自己携带 “临时工”仅工作了一天,构不构成劳动关系? 存续一天的劳动关系争议经法院判...“保险精英”暗筑非法换汇链涉案超4亿元 江苏江阴检察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推动挽损工作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顾月月 玄晓霞 “截至2025年5月底,侦查阶段排查出的50余名非法换汇人员的行政处罚,已...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可以要求全额退款吗 法院:对因新技术难题导致的瑕疵履行司法可持适当容忍态度
本报记者 张海燕 本报实习生 赵梓丞 上海一客车公司因采购的新能源电池衰减过快,将电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