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希望双方能理性思考,妥善解决矛盾。被告为人子女应常思老人的养育之恩,虽然随着子女的成长、父母的衰老,双方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观念上的差异,但子女应尽量耐心的与父母沟通,求同存异;而两原告为人父母也应包容和接纳晚辈的思想,对子女的事情可以劝导但不宜强行干涉;被告与兄弟姐妹之间,也应常念手足共同成长之情,遇事互谅互让,包容互助,多看他人之付出,常反省自身之不足,放下往日的矛盾,共同为父母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这是济南章丘法院在一起赡养案件判决书中的一段寄语。这是怎样的一起案件,让法官如此有感而发,力促亲情回归?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近日,年过九旬贾某到法院,称其有三儿两女,因家庭矛盾,被小儿子赶出家门,故要求其小儿子贾小某支付赡养费。
贾小某却辩称,父母有工资,生活无忧,并不存在赡养问题,更无需支付赡养费。
原来,贾某夫妇育有三子两女,二人一直与小儿子一起居住,且每月退休金8000余元。因小儿子贾小某再婚,双方发生矛盾,并引起分家析产等纠纷,导致小儿子要求与贾某二人分家。贾某夫妇一气之下诉来法院,要求儿子贾小某支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两原告虽然有退休金和存款,但现无劳动能力,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同时,父母有经济能力,应当减轻子女的负担。支付赡养费不仅是父母实际生活需要,也是子女表示孝心的方式之一。据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贾小某每月支付贾某夫妇赡养费以示孝心的判决。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妥善加以照顾,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让老年人安度晚年。老年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但并不是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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