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过继”收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_湾区律师网

民间“过继”收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2-10-20 09:08:29  浏览:1275  来源:法治网
  中国法院网讯(王杰)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因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且没有办理收养登...

  中国法院网讯(王杰)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一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因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且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法院最终判决收养关系无效。

  李某因膝下无子,一直想收养一子养老送终。2016年4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承继字”,约定王某夫妇以及子女均到李某家生活,以后由王某夫妇料理李某今后生老死葬等一切事务,该承继字经双方家族以及村组负责人签字后,由当事人保留。签订“承继字”后,王某夫妇及子女将户口迁至李某名下,并与李某一起生活。2020年,由于王某与李某发生矛盾,王某一家在外租房居住,未再与李某一起生活。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结束与李某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李某收养王某时,王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双方依风俗签订的“承继字”虽经村组负责人签字确认,但不具有登记效力。李某对王某的收养行为,从实质以及形式上均不符合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收养行为应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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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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