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杀野生保护动物 男子被判拘役两个月并赔偿_湾区律师网

非法猎杀野生保护动物 男子被判拘役两个月并赔偿

2022-10-18 09:12:23  浏览:1232  来源:法治网
  中国法院网讯(毛西娟)男子想吃野味“尝尝鲜”,用捕兽夹、农药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杀野生保护动物,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

  中国法院网讯(毛西娟)男子想吃野味“尝尝鲜”,用捕兽夹、农药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杀野生保护动物,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甲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1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底,被告人甲某使用捕兽夹,在上高县界埠镇自家菜园和界埠桥子头矿山内,猎捕两只野兔;2022年1月,被告人甲某使用水胺硫磷农药与稻谷搅拌后,撒在上高县界埠湾溪村的农田内,毒杀四只野鸭。

  经鉴定:被告人甲某猎捕的两只野兔为华南兔,四只野鸭中含三只绿翅鸭、一只绿头鸭,均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因捕兽夹、农药属禁猎工具,且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被告人甲某破坏了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要求其承担修复生态等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甲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甲某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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