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孔德翰 尹黎卉)在外聚会后,小王搭乘小刘驾驶的车辆回家,未料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责。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小王遂将小刘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经法院主持调解,小刘同意赔偿小王相关损失并当庭履行完毕,小王撤回了起诉。
小王诉称,其与小刘在外聚会后,搭乘小刘驾驶的车辆回家,途中小刘驾驶车辆与路沿碰撞,造成其受伤。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部责任。其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护理用品费、后续治疗费共计83015.14元。因小刘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小刘应当对其合理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刘表示系小王自主搭乘其驾驶车辆,其也出于好意同意小王搭乘,不料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希望能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官核对了双方的证据,释明了举证责任及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小王表示小刘也是好心同意其搭乘车辆,因此同意降低小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小刘表示虽然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但愿意一次性解决本次纠纷。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当庭履行后小王撤回了起诉。
“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这种不以盈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提倡和鼓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中,虽然本次事故经认定,小刘负全部责任,但小刘无偿搭载小王系“好意同乘”行为,且小刘在本次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小刘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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