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莉莉)电动车往往是很多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但市面上销售的部分电动车却属于机动车范畴,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期,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被告程某某系个体工商户,销售被告深圳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原告陈某某和任某某系夫妻,陈某某在程某某处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一辆。任某某驾驶该电动自行车与吴某某发生相撞,致吴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涉案电动车符合机动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类型标准。经交警大队认定,任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武陟县法院判决,任某某赔偿吴某某195953.2元。在执行过程中,任某某又支付了吴某某的二次手术费等费用。
原告任某某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实为机动车,加大了车辆的不合理危险,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扩大的风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和部分损失,故诉至武陟县法院。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国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被告生产、销售的该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致使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被告以非机动车名义向消费者销售实际上的机动车,其向消费者隐瞒了不合理的危险。原告任某某购买、驾驶超标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共赔偿了受害人吴某某各项费用271665.75元。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以被告承担原告损失部分的20%。
最终,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被告武陟县程某某电动车销售中心、被告程某某共同赔偿原告任某某、陈某某54333.15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临时工”仅工作了一天,构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符合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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