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顺行方向停车 被贴罚单于法有据_湾区律师网

·不按顺行方向停车 被贴罚单于法有据

2022-09-16 15:08:10  浏览:1359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闫行冉因认为停车路段属于非市政道路,交管部门无执法权,王先生据此不服交通大队作出的违法停车处罚决定,...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闫行冉

因认为停车路段属于非市政道路,交管部门无执法权,王先生据此不服交通大队作出的违法停车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

原告王先生诉称,其停车路段目前还处于开发阶段,至处罚当日止并未交付使用,属于非市政道路,不是法定道路,交管部门无权执法。王先生认为交通大队不应对其不按顺行方向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交通大队辩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根据执法记录视频,能够认定王先生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大队对王先生的违法停车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的停车路段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规定,交通大队在该路段行使执法权并无不当,且交通大队在对王先生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取得了违法影像资料,能够证明王先生未将其机动车按顺行方向停放,实施了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判定“道路”的重要指标之一,切勿因该道路狭小、偏僻、通行条件差等“外观”或规划审批情况,心存“执法盲区”的侥幸心理,从而构成违法停车行为。

法官提醒,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临时停车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停车位置不得妨碍他人,也要关注停车方向,按顺行方向停车才能保证停车行为合法合规。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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