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对外是否有效?_湾区律师网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对外是否有效?

2022-08-31 00:16:47  浏览:1183  来源:法律资讯网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爱情、婚姻的理解更加理性化,大多数夫妻在发现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婚姻无法延续时会选择协议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爱情、婚姻的理解更加理性化,大多数夫妻在发现双方矛盾不可调和、婚姻无法延续时会选择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方面进行约定。那么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对外是否有效呢?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余某向孙某借款17万元,并向孙某出具借条一份。2018年12月28日余某、李某协议离婚。李某认可该借款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但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此借款由余某偿还。之后孙某一直未收到余某还款,李某也以离婚协议的约定而拒绝承担该债务,故2022年初孙某将余某和李某诉至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

  【认定与处理】

  李某虽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但认可该借款,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余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有效,但只对余某、李某两人有效,对外并无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余某、李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孙某偿还以上借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释法】

  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是连带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理性结婚,慎重离婚,正确看待婚姻关系,合理处理婚姻期间的财产、债权及债务。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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