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书面答辩与开庭口头答辩不一致该如何认定_湾区律师网

被告书面答辩与开庭口头答辩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2022-08-31 00:16:51  浏览:1200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周某与徐某经人介绍谈婚,俩人经短暂相处决定订婚,周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徐某彩礼八万元,后徐某随同周某前往深圳同居生活...

    【案情】

  周某与徐某经人介绍谈婚,俩人经短暂相处决定订婚,周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徐某彩礼八万元,后徐某随同周某前往深圳同居生活,共同生活一年多后,俩人均发现彼此不适合结婚而和平分手。分手后周某要求徐某返还彩礼,因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徐某诉至法院。徐某于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称,确实按照当地习俗收取了周某礼金八万元,法庭调查时被告否认收取了该八万礼金。

  【分歧】

  对于徐某庭上推翻答辩状中陈述的事实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开庭时被告所做的答辩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开庭前被告书面答辩的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徐某在答辩状中关于收取了八万礼金的陈述构成自认,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无需举证;当事人在答辩状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在书面答辩中承认收取了八万礼金的不利事实,徐某在庭审时否认收取了该礼金,但未提出任何有力证据以推翻庭前所作的自认,故笔者认为应以徐某的书面答辩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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