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程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被告程某某承担60%,原告王某承担40%。婚生子程某于2015年出生,于2017年入学淮安市清江浦区伟才(国际)幼儿园,开始实施幼儿教育,产生学费15755元。原告认为,按约定被告应负担60%。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关于教育费9453元的申请。
案例注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婚生子程某刚满两周岁未满三周岁,其监护人即原告就将其送入幼儿园,接受早期教育。且选择的幼儿园为私立幼儿园,每学期学费高昂。原告认为被告应按照协议的比例承担学费。但被告认为婚生子程某未到学龄年龄,且教高昂的学费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应该从公立的幼儿园开始计算。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的婚生子程某未满三周岁,不符合幼儿园入学的年龄,虽然入园但接受的是早期教育,不属于必要的教育阶段,所以法院对原告的教育费请求不予支持。
由本案引申,如果婚生子程某满三周岁,对于此教育费是否支持呢?笔者认为,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被告本人意愿和是否有助于孩子教育成长等综合考虑。本案中原告将小孩送至收费高昂的私立幼儿园,明显超出小孩教育的需求且被告不愿意承担高昂的费用,故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就应该综合考量本地育儿园的平均收费水平,酌定支持比例。
现如今各种早教机构、培训机构种类繁多,且收费高昂,小孩教育上的花费占家庭收入的一大部分比例。离婚后,这部分费用将成为矛盾争议的焦点。夫妻双方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尽量更加详细,将有可能产生的必要费用约定清楚。单独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量力而为,不应追求过度的教育消费,也应提前与另一抚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医不自“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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