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份,被告邱海驾驶小客车在武宁县城将行人原告卢丽碰撞,造成原告卢丽(化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发后勘察认定,被告邱海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卢丽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邱海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武宁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治疗后因赔偿事宜无法与被告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邱海及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原告卢丽系受伤时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受伤前在武宁县城一家咖啡馆从事服务员工作。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咖啡馆属于非法雇用童工,故认为原告主张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分歧】
关于该案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能否支持起了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原告尚未年满18周岁,依法属于需要被抚养的人,不具有劳动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原告卢丽受伤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客观上已参加工作,具有收入来源,本次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客观上造成其误工损失,何况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合法劳动者,故原告主张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后能否反悔?深圳南山法院:满足一定条件案涉协议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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