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杨某某因修门前道路,雇请被告陆某某帮其运泥沙。2012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开其手扶拖拉机运沙到原告家门口,原告在旁边看被告倒车时,由于被告操作不当,手扶拖拉机打中原告左胸部。当日,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原告左下肺裂伤,右肺挫伤,左第5、6胸肋关撕脱性骨折,左第5肋骨骨折,左侧大量血胸,胸壁肌肉软组织挫裂伤等。经住院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共57109.34元,后经办理新农合报销24596元,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32513.34元。事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2513.34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被告倒车时撞伤原告,赔偿责任如何分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倒车操作不当,是事故形成的原因,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倒车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在倒车时,原告应当知道靠近车辆有危险,但原告仍靠近被告的车辆看被告倒车,致使被告的车辆撞上原告,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倒车时未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且其在倒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其车辆撞上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旁边看被告倒车时,应当与被告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但原告疏忽大意,靠近被告车辆看被告倒车,导致被告在倒车时操作不当撞伤原告,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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