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文和周明系周志龙和吴淑娟的儿子,二人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2009年3月,母亲吴淑娟因病去世,其生前和父亲周志龙所有的共同财产包括存款均由周志龙掌控。此后不久,周志龙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患有重病,行动不便,其生活由周明一家进行照料,所需的生活费和医药费也由周明负责承担。2010年7月,周志龙立下遗嘱,规定其去世后的遗产由周明支配。2012年2月,周志龙因病去世,花费丧葬费36616元,全部由周明负担。
周志龙去世后,所留的90510元存款由周明掌控,周文未分得该存款。之后,周文提出要求对该90510元的存款进行分配。
【分歧】
对于本案中周文能否享用该90510元存款的继承权,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文对该90510元的存款不享有继承权。理由是周志龙已立下遗嘱,表明去世后的遗产归周明所有。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文对该90510元的存款享有继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周文享有该90510元的继承权,能够主张对其进行合理分割。
本案中,吴淑凤去世后,周志龙年事已高,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两人生前所留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劳动增值的可能,故周志龙去世后遗留的90510元存款,其性质应为吴淑凤与周志龙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该90510元存款应作如下分配: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如果分割遗产,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给配偶所有,剩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周志龙和吴淑凤夫妻共同所留的90510元存款,在吴淑凤去世后,应将45255元分给周志龙所有,剩余的45255元作为吴淑凤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周志龙、周文、周明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等分配。
因此,在遗嘱继承中不享有份额的继承人,不影响其在法定继承中的继承权。夫妻双方先后去世,一方留有遗嘱,子女对两人遗产继承存在争议的,应先确认共有遗产中被继承人的各自份额,再分别依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行为人私自占有受照看的财物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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