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登记与实际姓名不一致离婚时如何处理_湾区律师网

结婚证登记与实际姓名不一致离婚时如何处理

2022-08-31 00:16:51  浏览:1372  来源:法律资讯网
【案情】 1999年10月20日,原告吴桂花与被告刘怡国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当时因原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原告借用同村...

    【案情】

    1999年10月20日,原告吴桂花与被告刘怡国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当时因原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原告借用同村吴英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了记载姓名为吴贵花的户口簿1份与记载姓名为吴英的结婚证1份。(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分歧】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记载姓名与原告真实姓名不一致,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对于该问题有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结婚证登记姓名与原告真实姓名不一致,但原告本身与被告共同生活属实,且被告认可。故上述情形对案件的受理与审理并无影响。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原告提供的户口簿与结婚证登记的姓名不一致,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故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结婚证登记姓名与真实姓名不一致情形,且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变更过姓名,造成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确系合法夫妻关系,基于此点,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告知原、被告其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当先解决程序上问题后再起诉。若原、被告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子女、财产问题,那么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之。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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