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徐思华与徐中华系同村邻居。2013年1月10日,双方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进而双方家族成员相互打斗起来,徐思华及其母亲饶梅打被徐中华之弟徐建华、徐明华打伤后,徐思华随即从家里拿来内装有强酸性物质(硝酸成份)的注射器,朝徐明华、徐长俊、曾才英等人身上喷射。
经法医鉴定:徐明华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徐长俊、曾才英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乙级,徐建华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徐思华及其母亲饶梅打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分歧】
徐思华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防卫过当。徐思华用装有强酸性物质的注射器朝徐明华、徐长俊等人身上喷射,是针对对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为,造成对方多人伤残是防卫过当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故意伤害。徐思华主观恶意大,明知喷射强酸性物质会给对方带来严重损害后果,并追求损害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通常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是以侵害对方健康权为目的的侵权行为。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恶意程度不同,防卫过当在主观上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范和阻止,但防卫措施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而给对方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是防卫人过失所致;而故意伤害是以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是加害人故意所致。
结合本案分析,徐思华及其母亲饶梅打在被对方打伤后,即刻从家里拿来内装有强酸性物质的注射器,朝徐明华、徐长俊、曾才英等人身上喷射,从表象看与防卫过当特征相近。其实不然,从主观上看徐思华的主观恶意很深,明知强酸性物质对人体皮肤有极强的灼伤性和腐蚀性,明知自己行为会给对方带来严重损害结果,却偏要故意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最终造成徐明华、徐长俊等多人伤残,可见徐思华的行为属故意伤害而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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