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12日15时,彭雪枚驾驶“赣C25762”农用车在丰城市某乡镇公路上行驶,当行至某村庄时,与独自横穿马路的小女孩黄梦芸(时2岁半)发生刮擦,造成黄梦芸当场死亡后果。另查明,彭雪枚属无证驾驶。
【分歧】
肇事司机彭雪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程度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负全责。彭雪枚未取得驾驶资格,属违法驾驶,对违法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司机彭雪枚与黄梦芸的监护人黄建波、许检妹负同等责任。彭雪枚虽属无证驾驶,但监护人黄建波、许检妹对死者黄梦芸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责任,他们都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肇事司机彭雪枚负主要责任,监护人黄建波、许检妹负次要责任。从主观上看,彭雪枚无证驾驶属故意违法,后者黄建波、许检妹属疏惑大意违法,相比之下,彭雪枚的责任明显大于监护人黄建波、许检妹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2、双方责任认定。彭雪枚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属非法驾驶,对黄梦芸的死亡负重大责任;黄梦芸属学龄前儿童,依照法律规定,其在道路上通行时,黄建波、许检妹作为其监护人,负有管理、保护职责,故黄梦芸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他们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责任大小比较。彭雪枚明知无证驾驶的严重后果,属主观直接故意;监护人黄建波、许检妹对黄梦芸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属疏惑大意过失。两者比较,彭雪枚的责任明显大于监护人黄建波、许检妹的责任。故彭雪枚应承担主要责任,黄梦芸的监护人黄建波、许检妹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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